(2017)鲁1525民初3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冰,高俊亮,张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3119号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法定代表人:高月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烟庄街道办事处和谐路)法定代表人:高俊亮被申请人: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振兴东路122号。法定代表人:周学甫被申请人:王冰,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和谐路)被申请人:高俊亮,男,197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和谐路)被申请人:张丽,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冠县。(烟庄街道办事处和谐路)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冠县骏驰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冠县鑫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王冰、高俊亮、张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身资信做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志强、申华庆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翟坤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