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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9民初3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4

案件名称

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9民初3989号原告:戎某,女,1991年9月2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被告:王某,男,1990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原告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戎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戎某负担。审判员 张 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