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瑾与钟贵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瑾,钟贵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张瑾,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被执行人:钟贵生,曾用名钟庚生,1974年12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申请执行人张瑾与被执行人钟贵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66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供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2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中审判员 李嘉林审判员 谭广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文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