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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玉婕、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玉婕,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皖030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叶玉婕,女,1968年8月7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维,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455584B。法定代表人:刘萍,总经理。叶玉婕申请执行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2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决定如下:对刘萍罚款100000元,限于2017年8月21日前缴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