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执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香业与淮北欧贝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香业,淮北欧贝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21执712号之一申请人:李香业,男,195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被执行人:淮北欧贝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单位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香业与被执行人淮北欧贝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淮北欧贝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李香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北欧贝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8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开山审 判 员 赵 杰代理审判员 朱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琛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