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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马利与刘一峰、姚明晶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刘一峰,姚明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310号申请人:马利,男,195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申请人:刘一峰,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申请人:姚明晶,女,196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受理马利与刘一峰、姚明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利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一峰、姚明晶名下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自有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姚明晶、刘一峰名下3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马利名下位于南关区东莱南街,信达东湾半岛房,丘地号为X、建筑面积为149.44平米的房屋产籍。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