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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蒋志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蒋志群,周吉忠,蒋长富,邱德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705号申请执行人: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住所地资中县水南镇苌弘路167、169、171、173号。负责人:刘宏伟,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蒋志群,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周吉忠,男,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蒋长富,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邱德元,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25民初21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蒋志群、周吉忠、蒋长富、邱德元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蒋志群、周吉忠、蒋长富、邱德元限期履行(2016)川1025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1456.57元(算至2016年8月21日),案件受理费1650元,并承担执行费2797元。但被执行人蒋志群、周吉忠、蒋长富、邱德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蒋志群、周吉忠、蒋长富、邱德元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2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海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