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曾理申请执行周明东唐慧房屋查封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理,周明东,唐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曾理,男,汉族,1979年11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田坝村二村41号4-3。被执行人:周明东,男,汉族,1977年7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双庆乡金子村二组9号。被执行人:唐慧,女,汉族,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双庆乡金子村二组9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九法民初字第136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周明东、唐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明东、唐慧限期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周明东、唐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明东、唐慧有位于仪陇县金城���农坛路16号(第2层)房产(建筑面积105.43平方米,产权证号:20120770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明东、唐慧所有的位于仪陇县金城镇农坛路16号(第2层)房产(建筑面积105.43平方米,产权证号:201207701)。二、被执行人周明东、唐慧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周明东、唐慧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周明东、唐慧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先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