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执1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杨某某、郑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3执1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郑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8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某某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潮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