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执1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泰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1执1298号申请执行人泰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经六路171号。被执行人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兴街道鑫锋村潘家浜22号。申请人浙江亚克建筑门窗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效力的(2015)嘉善西商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100000元、诉讼费115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已经停业,其所投资开发建设的“陶庄循环经济城”项目已经停工,公司名下除在建的项目工程和相应土地使用权外,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线索。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资产进行评估、拍卖,2017年4月18日以8640万元的最高价拍卖成交。后因该公司所欠的债务金额远远大于公司现有的资产价值,故被执行人股东等同意公司申请依法破产清算,本院亦已依法裁定受理,案号为(2017)浙0421破申7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浙0421执1298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二、本裁定作出后,被执行人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泰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嘉兴亿联置业有限公司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泰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行清偿义务的,应及时将付款凭证提交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建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