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雨民初字第049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杜曲与向某、邓某1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曲,向某,邓某1,邓某2,祁万秀,邓长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969-6号原告:杜曲,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涛,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超,芷江侗族自治县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1,系被告向某之子。男,200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向某,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邓某2,女,系被告向某之女。200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向某,女,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祁万秀,女,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被告:邓长银,男,194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芷江侗族自治县。原告杜曲与被告向某、邓某1、邓某2、祁万秀、祁万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2017年8月18日,原告杜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杜曲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杜曲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朱楷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