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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长春市新阳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新阳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王贺,王勃,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772号原告:长春市新阳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义和胡同10号。法定代表人:李蕊,职位。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岩,男,汉族,1974年11月13日生,住址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贺,男,199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王勃,女,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655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明德路4号。原告长春市新阳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贺、王勃、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长春市新阳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长春市新阳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