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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82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周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1788号被执行人:周彬。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周彬罚金一案中,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鲁0982刑初49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及执行费。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彬公告送达了本案的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传唤其到庭履行义务,上述被执行人未按传唤时间到庭偿还欠款及书面申报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应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拘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相应条款规定,应对被执行人实施拘留,但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据传拘留无法实施。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做出如下查控措施:于2017年5月4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房产等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周彬七个银行账户,对其名下鲁J×××××车辆予以查封,但车辆找不到未能处理。经查明被执行人周彬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恒露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巩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恩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