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裴广艳与郭柳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广艳,郭柳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1民初3863号原告:裴广艳,女,1954年7月17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刁丽丽。被告:郭柳芝,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迁西县。委托代理人:鲁继豪。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淑芳。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委托代理人:顾建斌。原告裴广艳与被告郭柳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力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裴广艳及委托代理人刁丽丽、被告郭柳芝、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顾建斌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7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郭柳芝驾驶其所有的冀B×××××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老邦宽线刁庄子路段与裴广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着刁海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裴广艳、刁海受伤。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柳芝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裴广艳、刁海无责任。原告损失医疗费34885.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要求被告赔偿。其他损失另行主张。被告郭柳芝辩称:冀B×××××三轮汽车登记所有人及实际所有人均为郭柳芝。根据事故认定书显示,原告无证超载驾驶电动车,追尾郭柳芝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由法院核实,并重新作出责任划分。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按法院重新划分的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辩称:冀B×××××三轮汽车在该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对原告损失,被告核实后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冀B×××××三轮汽车登记所有人为郭柳芝。该车辆在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6年8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2017年6月12日16时许,被告郭柳芝驾驶其所有的冀B×××××三轮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老邦宽线刁庄子路段与裴广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着刁海由西向东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裴广艳、刁海受伤。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郭柳芝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裴广艳、刁海无责任。原告伤后,在遵化市人民法院、唐山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18天,损失各项医疗费34885.73元。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起诉要求赔偿,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郭柳芝虽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部分提出异议,但并未就其主张提交证据证实,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本院对遵化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医疗费34885.73元,向本院提交了相应证据,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是原告住院期间产生的费用,本院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40元/天计算18天,计720元。根据原告举证、被告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损失确定如下:医疗费34885.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合计35605.73元。因冀B×××××三轮汽车在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首先由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赔偿限额项下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的损失,由被告郭柳芝按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亭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医疗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裴广艳10000元。二、原告裴广艳超出交强险损失25605.73元,由被告郭柳芝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一、二项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诉前保全费520元,由被告郭柳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力卿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华志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