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执8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8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582340223A,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东方湿地公园内。法定代表人:李永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军,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本院在执行江苏东方创意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27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长青审判员 刘旭晨审判员 孙寿如二○二○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烨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