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3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公司、营口虹溪谷体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诉张玉仁、刘崇言、翁永胜、官长志、宋桂华、刘玉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公司,营口虹溪谷体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张玉仁,刘崇言,翁永胜,官长志,宋桂华,刘玉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881民初3458号第一原告: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瑞。第一原告委托代理人于晶,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辽宁省营口市人,住营口市,系公司员工。第二原告营口虹溪谷体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艳杰。(未到庭)被告张玉仁,男,1940年8月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被告刘崇言,男,195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被告翁永胜,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被告官长志,男,195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被告宋桂华,女,195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市。被告刘玉兰,女,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住盖州。六被告委托代理人王辉,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公司、营口虹溪谷体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玉仁、刘崇言、翁永胜、官长志、宋桂华、刘玉兰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晶、被告张玉仁、刘崇言、翁永胜、官长志、宋桂华、刘玉兰、委托代理人王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营口虹溪谷体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公司、营口虹溪谷体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对二原告的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损失费10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远大集团下属子公司,2006年远大集团作为盖州市招商引资企业到双台镇开发建设旅游项目。被告等六人对原告的经营不满,长期在思拉堡村制造对原告不利的社会舆论,向村民散布虚假事实,并多次进京上访、诬告、诽谤原告的经营行为。为此给原告的企业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社会评价降低。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使原告的名誉遭受损毁,故诉至法院。六被告辩称:我们只是正常的上访行为,上访是法律赋予我们的权利。我们并没有侵害原告的任何权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公司提供1、5月5日交办函复印件一份,证明六被告通过捏造事实的方式向该协调组进行信访;2、《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办理情况》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经营的思拉堡项目取得用水许可,手续齐全,高尔夫球场未超出审批用水,不存在大量使用农药的现象,且验收合格,因此该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捏造原告大量抽取地下水和使用农药的事实,确认原告不存在违法行为;3、辽宁省国土资源厅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六人多次上访,捏造原告所属的远大集团占用思拉堡村土地,和补偿不到位的问题;4、情况调查报告复印件一份,证明盖州国土资源局调查确认原告所属远大集团占地,符合土地利用整体规划,并取得相关手续,违法占地问题处理完毕,补偿款已发放。被告认为原告所居证据均与本案无关联性。六被告提供1、百姓联名证明材料复印件九份,证明被告反应情况属实,并没有诋毁原告企业形象,没有侵权;对此证据原告认为均系复印件,不能代表村民真实意思。2、委托书原件一份,六被告反映情况是代表村里意见,不是个人行为;对此证据原告认为与本案无关,所反应的补偿款问题我们已经处理完毕。3、照片复印件4张证明原告非法采水;对此证据原告认为照片不能证明在思拉堡小镇拍摄。4、国土资源局处理意见书(2016)06号,证明被告属有理上访;对此证据原告认为此证证明被告属无理上访。5、关于停止温泉水外运通知复印件一份,证明六被告反应问题合法,属有理上访。对此证据原告认为此证据为2014年2月的通知,所反应问题我们已经整改完毕。经审理查明,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公司、营口虹溪谷体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六被告就二原告公司的经营行为多次信访。另查,原告营口虹溪谷体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请求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六被告对其实施任何侮辱、诽谤的行为并因此导致相关损失。故对原告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营口虹溪谷体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盖州市思拉堡温泉小镇开发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温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