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执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苏州达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邯郸鑫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达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邯郸鑫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310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达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旺墩路188号建屋大厦19层。法定代表人:骆志浩,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鑫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267715-8,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东环路中段北方装饰城内。法定代表人:王喜堂。申请执行人苏州达冠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鑫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103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邯郸鑫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邯郸鑫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725556.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 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乐晓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