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晓勤与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勤,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343号原告:李晓勤,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尚荣,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李晓勤与被告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8月16日,原告李晓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晓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晓勤承担。审 判 员 龚大彬人民陪审员 孔翔翎人民陪审员 吴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