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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晓勤与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勤,尚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2343号原告:李晓勤,女,197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尚荣,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李晓勤与被告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2017年8月16日,原告李晓勤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晓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李晓勤承担。审 判 员  龚大彬人民陪审员  孔翔翎人民陪审员  吴 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汪 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