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3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彭国山与戴西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国山,戴西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23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彭国山,男,197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被执行人:戴西荣,男,1968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义县。本院在执行彭国山与戴西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戴西荣在银行有存款和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西荣在银行的存款计人民币27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戴西荣与执行标的相应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