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安庆市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市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710号原告:安庆市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谐水湾小区9号楼一层4号门面。法定代表人:王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玉,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安徽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纺织南路95号。法定代表人:刘挺,总经理。被告:刘挺,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原告安庆市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庆市万家旺工贸有限公司、刘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黄新妹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市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市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490元,减半收取计2745元,由原告安庆市辉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学燕审 判 员 许 鑫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江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