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3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爱华与黄志勇、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爱华,黄志勇,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3601号原告:唐爱华,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麦子健,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国标,广东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志勇,男,198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被告: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白沙工业区永盛路122号之一厂房。法定代表人:梁建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光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肖惠芳,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双龙大道73号301-1室。负责人:郑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巍,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钟承民,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爱华诉被告黄志勇、江门市南安小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唐爱华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爱华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并无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爱华撤诉。本案受理费3102元,减半收取计1551元,由原告唐爱华负担。审 判 员 罗虹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彭泽华书 记 员 伍嘉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