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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执1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君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何君,周敏,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珙县沐滩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6执1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珙县天一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高远东,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何君,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住筠连县。被执行人周敏,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叙永县。被执行人珙县天顺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周玉贤,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珙县沐滩建材厂,住所地:珙县。法定代表人何君,职务:厂长。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需等待处理。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需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6)川1526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祖才审判员  李 季审判员  张思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