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财保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墨市晟事达汽车发送有限公司、刘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墨市晟事达汽车发送有限公司,刘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财保231号申请人:即墨市晟事达汽车发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市青岛汽车产业新城烟青一级路以西、解放一路以南。法定代表人:程筠宜。被申请人:刘帅,男,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申请人即墨市晟事达汽车发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肇事车辆冀B×××××号车一辆,保全金额5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保证金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确保本案的审理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肇事车辆冀B×××××号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敬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丁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