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易邦成与王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邦成,王冬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2民初1508号原告:易邦成,男,199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冬冬,男,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原告易邦成与被告王冬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易邦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冬冬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易邦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7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在含山县环峰金成汽车租赁服务部打工,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31日,被告到含山县环峰金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车,11月31日还车时,因涉及租车期间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被告需支付费用4700元。被告向原告借款4700元用于处理交通事故及违章,原告将借款给付了被告,后原告向被告讨要,一直未果,2017年4月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王冬冬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易邦成在含山县环峰金成汽车租赁服务部打工,与王冬冬系朋友关系。2016年10月31日,王冬冬到含山县环峰金成汽车租赁服务部租车,租车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用及行政处罚罚款共计4700元,易邦成予以垫付,后易邦成向王冬冬讨要,2017年4月7日,王冬冬向易邦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7年5月1日还款。到期后,易邦成多次催要,王冬冬至今未还。上述事实,由易邦成提交的王冬冬出具的借条,王冬冬的身份证、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王冬冬因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维修费用及行政处罚罚款共计4700元,易邦成予以垫付,2017年4月7日,王冬冬就此4700元向易邦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7年5月1日还款,到期不还款,借款人负法律责任。至此,双方因此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王冬冬理应及时还款,不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对易邦成请求判令王冬冬归还借款4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冬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易邦成4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王冬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义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