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1刑初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宝建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建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1刑初174号公诉机关泊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宝建,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地河北省泊头市,住泊头市。因涉嫌伪造印章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同年7月24日被检察院取保候审。泊头市人民检察院以泊头市院公诉刑诉[2017〕l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宝建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占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宝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泊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田宝建认识庞某后,向庞某谎称自己认识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可以为庞某的侄予庞金昭办理一个到“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学院”委培的指标,为使庞某相信,其向庞洪建提供了一份盖有“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的假内招通知,该印章系田宝建花150元现金找人私刻的印章。经鉴定,该公章为假印章。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文检意见书、辨认笔录、假内招通知、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宝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宝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田宝建的供述,被害人庞某的陈述,证人赵某的证言,沧州市公安局文检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印模,假内招通知,调取证据清单及接受证据清单,无违法违纪证明,被告人田宝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沈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宝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田宝建当庭认罪态度好,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宝建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季国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