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执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祝保仲、张建华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保仲,张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2执792号申请执行人祝保仲,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张建华,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本院在执行祝保仲与张建华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张建华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及去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22民初4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建安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