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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3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汪悦飞与王文涛、赵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悦飞,王文涛,赵某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3民初2897号原告:汪悦飞,男,201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理人:刘某,女,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系���告母亲。委托代理人:李祥顺,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上海必和(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涛,男,199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赵某,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悦飞被告王文涛、赵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元义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苏元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沐先龙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