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初2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月与安百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月,安百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22民初2400号原告徐月,女,汉族,1986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平市铁西区。被告安百顺,男,汉族,1986年8月18日出生,住梨树县。原告徐月诉被告安百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楠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月、被告安百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月诉称:被告安百顺于2016年1月1日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出具了欠条一张,并约定2016年12月31日前还款50000.00元。此欠款50000.00元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2016年12月31日前应偿还的500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安百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称已经还了18500.00元,对其他事实均无异议,原告也承认被告已经归还18500.00元。本院对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及2016年12月31日前应还50000.00元欠款,被告已经还欠款18500.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被告向原告借款,约定分期偿还,其中50000.00元已到清偿期,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全额偿还,应承担返还到期借款的民事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百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月借款本金31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被告安百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 李 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