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执6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汤元録公民身份号码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元録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浙0327执6274号被拘留人:汤元録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执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金豪文具礼品有限公司、汤元録、林苏华、汤元杰、周益东(2016)浙0327执6274号票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汤元録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