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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2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俊兰、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兰,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梁美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261号申请执行人:李俊兰,女,1963年6月14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被执行人: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住所地: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红岭。代表人:梁美芬。被执行人:梁美芬,女,1964年9月1日出生,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本院在执行李俊兰与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梁美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1、货款550000元及利息;2、一审案件受理费32000元和执行费8220元。经向银行、房产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武鸣县红岭瘦肉型猪场的���地及厂房已由本院另一件执行案进行处置,目前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李俊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李俊兰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光 兴审判员 邹��北审判员 杨  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莫 淑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