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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1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干燕芬与洪星(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治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干燕芬,洪星(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治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1998号原告:干燕芬,女,194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被告:洪星(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治岗。被告:周治岗,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干燕芬与被告洪星(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治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干燕芬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干燕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干燕芬负担。审判员  叶沈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轩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