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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8601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龙健、马伟等与XX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健,马伟,XX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阳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8601民初460号原告:龙健,男,汉族,1984年1月14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马伟,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XX华,女,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贵阳市云岩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瑞金北路136号金元大厦6楼。负责人:王益琨,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健、马伟与被告XX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健、马伟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健、马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健、马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健、马伟负担。审 判 员  陈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陈尚军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