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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葛*、淮南市金满汉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淮南市金满汉大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615号申请执行人:葛*,男,汉族,1989年7月20日出生,住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淮南市金满汉大酒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403000003167,住所地田家庵区舜耕镇西路11号。法定代表人:张**,该酒店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葛*与被执行人淮南市金满汉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78150元,本院经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雪松审 判 员  蔡兆祥代理审判员  许维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