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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民终30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绍阳、王宁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绍阳,王宁宇,王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30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绍阳,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宁宇,男,198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飞,男,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上诉人王绍阳、王宁宇因与被上诉人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飞于2017年4月17日向柘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王绍阳、王宁宇偿还其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该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豫1424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王绍阳、王宁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被上诉人王飞到庭参加诉讼。王绍阳、王宁宇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原审法院已经依法予以催交。现王绍阳、王宁宇逾期未予交纳,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绍阳、王宁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