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子龙与被执行人高福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子龙,高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1458号申请执行人徐子龙,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委托代理人吕海峰,系内蒙古泽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福忠,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鄂托克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子龙与被执行人高福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五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