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4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随亮、、申请执行张永勤、、郑亚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随亮,杨小毛,张永勤,卢氏县凌信商贸有限公司,郑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295号申请执行人王随亮,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申请执行人杨小毛,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张永勤,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渑池县。被告卢氏县凌信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勤,经理。被告郑亚琴,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王随亮、杨小毛申请执行张永勤、卢氏县凌信商贸有限公司、郑亚琴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224民初114号、115号、116号、117号、118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民初114号、115号、116号、117号、1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宏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