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友华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友华,陈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5民初2647号原告:徐友华,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陈波,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徐友华与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要求被告陈波归还原告徐友华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徐友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15日,被告陈波到原告处借款3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份三个月还清,在2016年1月1日前还清。借款后,被告仅归还了借款20000元,对余款15000元至今未予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波归还原告徐友华借款15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被告陈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