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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乾安县青山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付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青山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付刚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317号原告:乾安县青山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乾安镇传声街,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青山,经理。被告:付刚,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水字镇龙字村。原告乾安县青山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16日,原告乾安县青山粮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乾安县青山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