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乾安县青山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付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青山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付刚
案由
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民初2317号原告:乾安县青山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乾安镇传声街,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青山,经理。被告:付刚,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乾安县水字镇龙字村。原告乾安县青山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付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2017年8月16日,原告乾安县青山粮贸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乾安县青山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吕 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