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3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张某、赵炳琪等与孙华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赵炳琪,赵某,孙华龙,天津港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892号原告:张某,女,1968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大港区,系死者赵金兴妻子。原告:赵炳琪,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大港区,系死者赵金兴长女。原告:赵某,男,200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大港区,系死者赵金兴之子。法定代理人:张某,女,汉族,现住天津市大港区,系张某之子。上述三位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敏,北京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华龙,男,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黄骅市。被告:天津港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石化园区金汇路66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大港区世纪大道48号。负责人:石洪峰,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继贤,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总经理。原告张某、赵炳琪、赵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孙华龙、天津港琪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某、赵炳琪、赵某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赵炳琪、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50元,减半收取计4025元,由张某、赵炳琪、赵某负担。审判员 吕旭礼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新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