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郭明旺与何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明旺,何英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333号原告:郭明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礼明,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英。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明亮,湖北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答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郭明旺诉被告何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郭明旺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明旺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明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诉讼保全费500元,合计775元,由原告郭明旺负担。审 判 长 孙 华人民陪审员 陈 蓓人民陪审员 檀小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