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邱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邱勋,朱向阳,永城市兴华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3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贾国军,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勋,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向阳,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兴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周口支公司)与被上诉人邱勋、朱向阳、永城市兴华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邱勋于2017年3月10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向阳、永城市兴华运输有限公司、人寿财险周口支公司赔偿邱勋各项损失共计16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该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豫1481民初2283号民事判决,人寿财险周口支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寿财险周口支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人寿财险周口支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一宇审判员 高纪平审判员 许长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