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01民初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友福与黄保亮、王金国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友福,黄保亮,王金国,杨正荣,熊国华,杨正贵,杨正和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601民初1481号原告:熊友福,男,1957年7月29日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良,云南华汇(文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保亮,男,1981年7月23日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告:王金国,男,1989年3月11日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告:杨正荣,男,1966年10月8日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告:熊国华,男,1991年10月9日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告:杨正贵,男,1979年4月6日生,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被告:杨正和,男,苗族,云南省文山市人,住文山市。原告熊友福与被告黄保亮、王金国、杨正荣、熊国华、杨正贵、杨正和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熊友福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友福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友福撤诉。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计3935元,由原告熊友福负担。审判员 杨景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忠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