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802民初1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与普洱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普洱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02民初1772号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整碗村。法定代表人:吴旭江,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康,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普洱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家帅,系公司董事长。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普洱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已与被告普洱兴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和解,故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75.00元,减半收取1137.50元,由原告普洱俊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鲁晋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