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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1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增发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王增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17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组织机构代码911101136738305439,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负责人杨科,系该中心总裁。被执行人王增发,男,汉族,1979年12月16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王增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增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晶代审 判员  李 凡人民陪审员  赵小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