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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城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陕西省城固县。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于2017年5月24日被取保候审。城固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被告人吕某某在捡垃圾时捡回罂粟,为了看罂粟花和自己食用,将罂粟果剥籽后,擅自种植在自己家门前、房侧的空地。期间,被告人吕某某对种植的罂粟多次浇水、除草。2017年5月23日,城固县公安局彤辉派出所民警发现后,组织人力,对被告人吕某某种植的865株罂粟清点后予以铲除。经汉中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对被告人吕某某种植的罂粟样品进行检验,结论为:与罂粟植物形态一致、检出吗啡、磷酸可待因、盐酸罂粟碱成分,结果与罂粟一致。据此,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并书面建议判处被告人吕某某八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书证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865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惩处,并适用非监禁刑对所居住地并无不良影响,可依法判处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吕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对扣押的罂粟865株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王志权人民陪审员  唐永清人民陪审员  杨敬一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扬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