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01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闻贤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闻贤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321号原告:吴建军,男,回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吐鲁番市。被告:闻贤安,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吐鲁番市。原告吴建军诉被告闻贤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因原告吴建军不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建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孟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