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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101民初1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建军与闻贤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军,闻贤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1321号原告:吴建军,男,回族,1975年11月4日出生,住吐鲁番市。被告:闻贤安,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吐鲁番市。原告吴建军诉被告闻贤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因原告吴建军不预交案件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建军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史孟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