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2执3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董洪龙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董洪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2执3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衡水市中华南大街599号。负责人:景小光,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董洪龙,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董洪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武迎君人民陪审员 史成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振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