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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执13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罗丽娟与余高仕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丽娟,余高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13535号申请执行人罗丽娟。被执行人余高仕。申请执行人罗丽娟与被执行人余高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6843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余高仕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罗丽娟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一、向申请人支付欠款人民币36200元。二、承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43元。本院依法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罗丽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高仕共人民币36643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刘成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文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