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与被告张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张丽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231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负责人:魏兵,系该支行行长。被告:张丽娜,女,汉族,现住黑山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与被告张丽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大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苏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