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恢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8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林大渭与雷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大渭,雷伟,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永安保险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恢222号申请执行人林大渭,男,195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双王办许村*组,农民。被执行人雷伟,男,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故市镇故市村*组,农民。被执行人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下称永安保险公司)。住所地:本城区朝阳大街西段黄河宾馆*楼**楼。负责人闵宏斌,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30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雷伟、永安保险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林大渭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自被执行人永安保险公司处执行回案款2000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林大渭;下余案款因被执行人雷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林大渭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5915元及案件受理费13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自被执行人雷伟处执行回案款16051元,并已全部兑付申请执行人林大渭,此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临民初字第03019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继军审 判 员 杨 军人民陪审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长乐 来自